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章程
序言
学校于1996年建校招生,位于郑东新区CBD中心商务区东侧,占地201亩。目前,学校有教职员工307人,在校生2852人。
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以“仰望星空,脚踏实地”为指引,以“厚”文化建设为引领,秉持“切问近思,自能发展”办学理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瞄准“一流”目标,不断实现着自我超越。经过积极探索努力,在宏志生教育、国际理解教育、体艺教育、创客教育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校园”“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国家汉语国际推广中小学基地”“河南省示范性高中”“河南省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示范学校”“河南省德育教育先进单位”等国家省市级荣誉百余项,连续18年被评为郑州市教学创新先进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英文名称:ZhengzhouNo.47highSchool);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黄河南路交叉口;注册域名:www.zz47.com;微博名称为: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微信公众号名称为: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教育集团。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郑州市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高级中学,学制高中三年;由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切问近思,自能发展”;
育人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责任、有激情、有理性,全面发展的现代中学生”。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校风是“诚信、求真、健体、尚美”;
教风是“厚德、博学、爱生、乐业”;
学风是“勤学、慎思、明辨、笃行”。
第六条 学校办学特色是宏志生教育特色、国际理解教育特色、体艺教育特色。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共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受郑州市教育局直接领导,校长、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聘任。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人事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三)财经权。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四)奖惩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五)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有如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五)按教育规律办学,坚持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七)保证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改善。
第十一条 中共郑州市第四十七高级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办公室、课程建设与教师发展中心(包括教务处、教科室、信息中心)、德育建设与学生发展中心(包括德育处、团委、综治办)、总务处、国际部、财务室、督导室、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要设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报市教育局组干处备案。
(一)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学校领导的行政办事机构,是学校对外的窗口,是学校党政领导的助手。在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协助学校领导处理来自学校内外的日常事务,协助校长、书记做好各处室的协调工作,组织安排好校务办公会议和校长工作会议。下设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简称新闻办),全面负责学校的外宣工作。
(二)课程建设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协助校长做好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交给的各项教学工作。协助主管校长选配各学科学科中心主任,负责教学改革、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招生及宣传工作,做好图书馆、文印室、学籍室、实验室等的管理工作。
(三)德育建设与学生发展中心:构建以“厚文化”为引领的德育课程体系,统领学生在校“衣食住行”系列工作,负责学生思想引领、班主任成长、德育活动设计,组织学生开展以“五育并举”为引领的各项活动,做好学校学生队伍建设、协同教育队伍建设、班主任队伍建设、三保人员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发展理念,负责学校创文、创卫、平安建设等工作落实,维护学校安全,协调社会相关系统关系。
团委:在学校党政及上级团委领导下,对团委工作全面负责,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对本校团委的工作指示,经常向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重点抓好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主持召开团委会会议,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安排好团组织生活,组织学习,布置有关工作。管理指导电视台、广播站,文学社,书法社和各种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四)总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总务处工作,包括学校财务、后勤、安全、美化、保管、勤工俭学等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负责有计划地组织配合办公、教学、生活劳保和清洁卫生等各种设备用品的维修、购置、保管和供应,严格交接手续。负责管好财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各种经费,做到帐务公开。
(五)国际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法规,为学校领导提供外事咨询,协调全校外事活动。负责学校组团及其他各类出国人员的派出工作。协助办理相关人员出国手续。负责外教人员资格审查、聘请、报批等手续,外教人员的生活管理等工作。负责接待来访外宾的邀请及对外联络工作。招收和管理外国留学生。
(六)督导室:根据学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教师各类教学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质量进行督查,对存在不足及问题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及教务处,并督促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上级做出的重大决议和学校形成的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纪律检查督导、党风廉政建设,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反应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学校聘用教师、临时工人、合同制工人、离退休教职工享有和在职正式教职工同等的权利义务。学校党组织领导教代会,支持和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年级扁平化管理,不断健全年级、教研组(学科建设中心)、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建立主管主任领导下的年级管理体制。主管主任对学校负责,深入包干年级,领导各年级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推行年级主任聘班主任、班主任聘任课教师的双向选择模式。扩大年级自主权,推进精细化管理。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中心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制度。
(一)校务会议,由校长、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党委委员组成,由校长主持,主要讨论学校主要事项,做出重要决策和决定。
(二)行政会由校长、副校长、科室负责人和党、工、团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并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决定,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务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行政会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防、破案能力,及时处理偶发事件,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创建工作。定期排查学校的不稳定因素,维护校内治安秩序,确保校园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文明校园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学校、安全学校、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做好以德育为核心,以教学为主体,以科研为先导,以美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辅助,全方位构建立体式的素质教育体系,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管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中心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学科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加强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每学期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级。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学生在校德育考核每月一次,期末总评。
每学期期末班主任都要认真写好学生评语,按时发放学生手册。上级领导要检查各班、级德育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教学工作以“全面打好基础,发挥个性特长,培养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素质”作为指导思想。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引导学生“自律、自觉、自主”,“多读、多思、多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第二十九条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遵循教学规律,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深入开展现代教育思想的学习,进行教育内容、方法、手段、考核、评估等一系列整体改革。
第三十条 学习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行的学科教材、校本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
第三十二条 活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老师,要严格考勤、期末考核,设立活动课程成绩册,记录学生活动课学习情况。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创设门类齐全的活动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主渠道,要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贯彻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坚持课堂教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
第三十四条 要发展计算机、班班通等多媒体教学,建立校园教学网,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以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现代技能,打造数字化智慧校园。
第三十五条 坚持执行各科学生学习规范,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三十六条 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学校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作业布置要适量、适度,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实行弹性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期末进行统一考试。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实行命题人制度,提高命题的质量。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指导作用,精准检查,全面提高。
第三十八条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建立教学统计档案和资料库。
第三十九条 建立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绿色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品德养成评价。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既看卷面成绩也参考平时作业情况、学习态度等,不按考试成绩公布学生名次。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科技、体育、艺术、文化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育教学科研,推进学校发展进步。深入学习现代教学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原则,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学习会、研讨会,每学年分别召开学科中心和全校的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对获得教研成果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举行科技、体育、艺术文化节。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高一新生通过当年中招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者,录入我校高中就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七)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二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转入我校,由教务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我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导处出具转学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病(须有制定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德育处签发休学证明,准其休学,期限为一年。复学时,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还须出具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已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学习,作因病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迁居港澳、国外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发现辍学学生,应及时向德育主任、主管校长报告。学校要依法主动与家长和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使其复学。
第五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体育达标测试均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犯错的学生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对极少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严重,态度好坏,经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处分或撤消处分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六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和学生持收费手册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凡代收代支的项目,每学年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或助学金。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凡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努力按照省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七十三条 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各种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和保养,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如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要爱护公物,挖掘潜力,物尽其用。
第七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图书馆、电教室、专用教室、电脑室及运动场地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各类教学设备、设施要登记。使用各场、馆、室需预约,并制定负责人。鼓励和提倡教师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提高效益。
第七十五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布置良好的人文文化氛围,建构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六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郑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郑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