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组长:叶小耀,全面负责学校资助项目管理工作。
纪检:王玉增 肖国红 负责评审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副组长:李伟、夏霞、栗红涛、胡庆周、李大民,主要负责资助项目的宣传、申请、评审、发放等指导及监督工作。
组员:万玉梅,贾诗雨,马艳磊及三个年级班主任,主要负责各资助项目的政策宣传、申请学生的材料收集、整理、存档、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核、受助金的发放等。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对象为: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在籍在校的家庭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流程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上报郑州市教育局结算资助中心。
第五条 档案管理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